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研究生指導教授認定辦法
| 97.11.12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.01.23所務會議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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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條 | 指導教授的設置目的在協助學生修課、研究及論文寫作的指導。 |
| 第二條 | 研究生應與所內相關研究興趣的老師詳談,考慮老師之專長、經驗、學習環境、與自己的研究目標再選擇指導教授。 |
| 第三條 | 研究生應於開學前,繳交指導教授志願表,指導教授依學生志願順序確定學生後,學生與老師必須簽署指導教授認定同意書,經所長同意,繳交到所上備查。 |
| 第四條 | 指導教授之認定以本所專任教師為原則,相關規定由本所研究生遴請指導教授要點規範。 |
| 第五條 | 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聯繫,俾得實際指導。 |
| 第六條 | 研究生於擇定指導教授後,一學期內不得申請異動,因故必須異動者,依本所申請更換指導教授要點提出「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」申請,經本所學生事務委員會報請所長核准。 |
| 第七條 | 指導教授因故不能繼續指導工作時,依本所申請更換指導教授要點提出「指導研究生異動申請書」申請,經本所學生事務委員會報請所長核准,所長得酌請有關教授協助論文指導事宜。 |
| 第八條 |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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