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申請更換指導教授要點
| 102.01.23所務會議通過 | |
|---|---|
| 第一點 | 國立成功大學口腔醫學研究所(以下稱本所)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,依據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,訂定本要點。 |
| 第二點 | 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,應依據本所研究生指導教授認定辦法及遴請指導教授要點辦理。 |
| 第三點 |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,需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同意,檢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提出書面申請,經本所學生事務委員會報請所長核准始得為之。 |
| 第四點 | 指導教授因故不能繼續指導工作時,需提出指導研究生異動申請書, 經本所學生事務委員會報請所長核准,所長得酌請有關教授協助論文指導事宜。 |
| 第五點 |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由所長召開學生事務委員會或相關會議議決,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,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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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六點 | 研究生依本要點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,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,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,始得作為學位論文。 |
| 第七點 |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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